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有关规定和统一要求,结合我院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院及院属各单位、部门职工缴纳的、用于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及院属各单位、部门的全体在岗职工(含在岗的聘用制员工、返聘员工、临时工、季节工等,即不论身份的全体在岗员工)。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标准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大小分层次确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风险抵押金标准。院及院属各经营实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风险抵押金的标准分别为:
1、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抵押金为3000元/年;
2、广西地质勘查院地质分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为3000元/年;
3、中化广西地质工程勘察院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抵押金为3000元/年;
4、广西黎塘远东化肥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的风险抵押金为3000元/年;
第六条 其他人员的风险抵押金按责任人承担责任大小分层次确定:
1、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风险抵押金为3000元/年;
2、院属经营单位副职(即副院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的风险抵押金为2400元/年;
3、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风险抵押金为1800元/年;
4、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风险抵押金为1500元/年;
5、院专(兼)职安全员的风险抵押金为1500元/年;
6、院部门负责人(或经营实体的部门负责人或经理)、项目负责人(或经理)的风险抵押金为1200元/年;
7、特殊岗位人员(如驾驶员、电工、电焊工、锅炉工等)的风险抵押金为900元/年;
8、其他一般职工的风险抵押金为600元/年。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上缴和存放管理
第七条 院设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对风险抵押金进行单独核算和专项管理。全院各岗位人员的风险抵押金于当年的1月底前,由本人缴到院财务科,由院财务科出具收据,并由院财务科复印一份风险抵押金收款收据交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上一考核年度剩余的风险抵押金,可以转入下一个考核期,当剩余的风险抵押金总额不足以缴纳本年度的金额时,需按本年度的应交风险抵押金标准补齐。
第九条 若在考核期中途因工作变动或新调入(招收)的人员,从下一个考核期起,按新岗位的标准缴纳风险抵押金;若在考核期中途办理退休或被解聘以及调离本院的人员,院依据考核期间的安全情况对其进行考核,同时按本《办法》进行奖励和处罚,并凭本人缴费凭证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四章 安全生产奖励金额标准及来源
第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金额标准等同于各岗位风险抵押金额的缴费标准。
第十一条 院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由院及院属各经营实体共同计提积累。其中院本部在本级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计提,并在每年的安全措施经费中列支;院属各经营实体的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先由各经营实体在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计提,并在每年的安全措施经费中列支进入生产成本,同时于每年的7月10日和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将收取本单位职工的风险抵押金总额如数上交到院财务科,由院财务科集中统一管理。全院罚没的风险抵押金转入院安全生产经费,并存入院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安全生产考核周期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考核周期。院安全生产考核周期为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院综合办、规划发展部、监察审计室及计财科协助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考核。每年的7月15日和下一年度的1月15日前,由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总结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查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后,上报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安委会办公室的考核意见经院安委会审核批准后,由院安委会下达批复文件。
第六章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奖励或处罚的兑现。安全生产奖罚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月30日前。安全生产奖励或处罚,依据院安委会下达的批复文件进行兑现。兑现工作由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院计财科组织兑现,兑现结果报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在考核期内,本单位无因工死亡事故、重伤,轻伤率不超当年安全指标,无重大机械设备、质量等非伤亡责任事故,无重大责任交通事故,无火灾事故的,则按各岗位风险抵押金额的缴费标准进行奖励,原本人已上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可全额退还,或转入下一个考核期进行抵押。
第十五条 在考核期内,本单位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将视责任人岗位及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风险抵押金扣罚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本单位当年的安全风险奖励外,并扣除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安委会主任40%、安委会副主任30%、安委会成员20%、专(兼)职安全员20%、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60%、事故直接责任人80%的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全体员工30%的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扣除本单位其他人员10%的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伤1人次;
2、轻伤率超过责任控制目标的(经营单位轻伤率控制目标为3%;化验室和管理服务部门为1%);
3、发生重大机械设备、质量等非伤亡责任事故1起;
4、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1起;
5、因事故造成单位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本单位当年的安全风险奖励外,并扣除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安委会主任50%、安委会副主任40%、安委会成员30%、专(兼)职安全员30%、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100%的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全体员工40%的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扣除本单位其他人员20%的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重伤2人;
2、发生重大机械设备、质量等非伤亡事故2起;
3、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2起;
4、因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单位财产损失在2~10万元之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本单位当年的安全风险奖励外,并扣除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副主任、安委会成员、专(兼)职安全员、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事故直接责任人、事故责任部门全体员工100%的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扣除本单位其他人员50%的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1人;
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重伤2人以上;
3、发生重大机械设备、质量等非伤亡事故3起以上;
4、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3起以上;
5、因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单位财产损失在10~30万元之间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本单位当年的安全风险奖励外,并扣除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副主任、安委会成员、专(兼)职安全员、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事故直接责任人、事故责任部门全体员工100%的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扣除本单位其他人员90%的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以上的;
2、发生特大机械设备、质量等非伤亡事故1起;
3、发生特大责任交通事故1起;
3、因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单位财产损失大于30万元的。
(五)驾驶人员在考核期内除按照上述四种情况进行考核外,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考核:
1、驾驶员在考核期内,发生1起一般责任交通事故或1起一般设备事故或出现违章处罚记录3次以上,除取消本人当年的安全风险奖励外,并扣除本人20%的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2、驾驶员在考核期内,发生2起一般责任交通事故或2起一般设备事故或一起重大责任交通事故或一起重大设备事故,除取消本人当年的安全风险奖励外,并扣除本人80%的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3、驾驶员在考核期内,发生3起一般责任交通事故或3起一般设备事故或2起重大责任交通事故或2起重大设备事故或特大责任交通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除取消本人当年的安全风险奖励外,并扣除本人100%的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还给予直接责任人安全风险抵押金50%的罚款;
4、驾驶员在考核期内,无任何责任交通事故和设备事故,并且无违章处罚记录,可增加20%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对各岗位扣罚,按最高处罚执行,不合并处罚。
第十七条 院属各经营实体(含地质分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尽快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配齐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安委会成员及专(兼)职安全员,并及时上报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院坚持将每年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分解到院属各经营实体及院属各管理部门,并与每个单位和部门签订当年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单位要将与院签订的安全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单位各部门、班组和个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相关安全事故分类标准
(一)责任交通事故
1、一般责任交通事故。指在责任交通事故中无人员死亡,或重伤人数在2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重大责任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
3、特大责任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机械设备事故
1、一般机械设备事故。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在1~20万元(含20)的机械设备事故;
2、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在20~100万元(含100)的机械设备事故;
3、特大机械设备事故。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事故;
(三)质量事故
1、质量问题。指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2、一般质量事故。指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由于质量事故影响工程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指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由于质量事故严重影响工程安全使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和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质量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以上的质量事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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